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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律师解析一起夫妻婚内购房登记子女名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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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林某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顺义区一号房屋的50%折价款即万元的50%由林某涛所有,评估费由法院判决;2.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杰、赵某聪承担。

赵某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林某涛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及认定事实不清。(一)坐落于顺义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不属于赵某杰与林某涛的夫妻共同财产。1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为准。在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以出资为准认定产权归属。而林某涛、赵某杰与赵某聪之间关于涉诉房屋的产权无任何其他约定。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或协议。

林某涛在一审庭审中从未有借名买房一说,赵某杰、赵某聪也从不认可为借名买房。2.赵某杰对赵某聪的购房出资系出资赠与,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投资购房”。涉诉房屋购买信息虽是由赵某杰所在公司通知的,但是按照开发商的购房要求,赵某杰也可以指定任何其他人购买(事实上赵某杰和林某涛也无法购买),涉诉房屋是面对社会出售的商品房。故赵某聪购买房屋是以自己名义,只是由赵某杰出资而已。涉诉房屋系赵某聪购买并所有的房屋,不应作为支持林某涛诉求的基础。

(二)赵某杰在婚前财产范围内的出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结合赵某杰结婚财产收入明细等情况,认定赵某杰出资系“对家庭财产进行规划整合、投资购房等均为其对自己及家庭财产的自由分配”,缺乏依据,难以令人信服。赵某杰不同意直接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在婚前财产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包括赠与,林某涛没有分割赵某杰婚前财产及相应转化财产的权利。

(三)涉诉房屋并非赵某杰和林某涛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林某涛在离婚前已知涉诉房屋登记在赵某聪名下,并在与赵某杰自行协商时充分提及和考虑,但在法院调解之时并未提出主张,是因赵某杰在林某涛提出的协商方案基础之上,已对林某涛处分了巨额财产利益,故林某涛当时同意不再对涉诉房屋主张权利。后来其出尔反尔,对涉诉房屋发起诉讼。因此,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涉诉房屋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不属于双方未处理的财产。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认定涉诉房屋归出资人所有而非登记权利人所有、赵某杰婚前财产出资为婚后财产、涉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等,进而判决赵某杰给付林某涛房屋折价款,属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辩称

林某涛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杰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涉诉房屋系赵某杰与林某涛夫妻共同财产。1.购房款系赵某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在案件第一次庭审中赵某杰也承认该房屋购房款确实是其婚后出资购买,且表示其收入较高,有支付能力,且赵某聪的母亲赵某聪也认可,表示赵某聪并未出资,在第二次庭审赵某杰更换律师后不承认第一次庭审说法,试图证明是其婚前财产购买的涉诉房屋,但经质证,其证人有利害关系,且借款形式是现金形式,没有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借款事宜不符合常理,对证人询问环节,证人也表示记不清或陈述事实与其提交的证言不一致,最终数额没有对上。

林某涛认为关键细节无法落实的原因是赵某杰打印出了银行流水再找证人作证,但数额没对上。同时赵某杰与林某涛没有签署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协议,财产是混同的。

2.不存在赵某杰所述由于再婚对赵某聪精神状态造成影响等相关问题。对赵某聪的照顾不能成为赵某杰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借口。3.双方对于房屋没有特别约定,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涛放弃该房屋。4.本案不是离婚纠纷,赵某杰所述的林某涛过错等不是本案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且充分考虑房屋实际情况。

赵某聪述称,同意赵某杰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涛与赵某杰于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年10月9日经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但不涉及本案涉诉房屋。

本案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赵某聪名下。

林某涛申请调取了赵某杰购买本案涉诉房屋时的有关材料,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年6月2日签订;2.购买发票,金额为元;3.《房屋面积结算协议》,赵某聪签字,落款时间为年3月11日;4.《选房协议书》,甲方为×公司,乙方赵某杰,约定有“乙方所选房号为一号房屋(下称该房屋),总价款为¥元,赵某杰认可退房款已经收到,是转入的该协议书里明确的交通银行个人银行卡;5.《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6.赵某聪的户口簿复印件;7.《签约申报单》,付款方式选择为一次性,房屋总价为元,买受人姓名是赵某聪;

8.《递交确认单》,有赵某聪签字;9.《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确认赵某聪承诺有本市购房资格,有赵某聪签字确认,落款日期为年6月26日;10.《房屋更名确认单》,“本人赵某杰,身份,所选房屋自愿将该房屋的购买权更名至赵某聪,若双方确认更名后出现任何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贵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出卖人赵某杰签字,有买受人赵某聪签字,落款日期为.6.22。

赵某杰确认购房款由其全额出资,部分借款也早已还清,其中未有赵某聪出资,赵某聪的母亲即代理人赵某聪对此事实认可。赵某杰称其中有30万元借款的出借人是其与林某涛共同认识的朋友,还有15万元想不起来支付方式。

涉诉房屋的市场总价为万元。

林某涛提交与赵某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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