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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包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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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契约精神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是市场主体诚信度的底线要求。严守契约精神强调合同的有效性和神圣性,要求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案件查明的双方各自作为原告在法院引发的诉讼情况看,自双方第一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一直在积极主张履行合同,而包某一直在积极主张解除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基础事实上,却因“后悔”等问题,一直不愿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详细的释法说理,论理部分详实,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真正弘扬了契约精神的有效性和神圣性,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当事人诚信履约作出了有效指引。

年7月6日,原告包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陈巴尔虎旗某牧场第x生产队的两处房产(面积为.6平方米的蒙x陶海xx号房产、面积为平方米的蒙E陈陶-xx号房产)卖给原告,价格为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包某向王某支付订金50万元,约定待双方将房屋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毕后剩余房款万元一次性付清,因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包某负担。年11月7日,王某起诉包某至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要求包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向王某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及垫付给吴某的违约赔偿金元,并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中包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于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返还订金50万元及利息。该案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年5月7日作出xx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的年7月6日房屋买卖协议,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王某剩余购房款万元及王某为被告包某垫付的违约赔偿金元,共计.5万元;二、驳回反诉原告包某的反诉请求。之后包某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包某与王某于年10月30日达成了案涉《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解除王某与包某于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王某将原《房屋买卖协议》中小房屋(房屋证号为蒙x陶海-xx号,产权登记面为.6平方米)出售给包某,价格为56万元(包某已支付50万元,剩余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三、王某在三日内协助包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包某承担。双方对房屋性质和使用功能清楚并明知无争议”。同日包某支付了剩余购房款6万元,王某向包某出具了已收到剩余房款6万元的“收条”一份。之后双方向二审法院分别提出了撤回一审起诉和反诉的申请,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31日作出xx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xx民事判决书;二、准许王某撤回起诉;三、准许包某撤回反诉。在年4月10日,包某起诉王某至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年10月30日签订的案涉《和解协议》并退还购房款56万元及利息。年9月27日,包某以因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年12月2日,包某与王某共同前往陈巴尔虎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未能办理成功。年1月5日晚,包某给王某发送手机短信要求其在五日之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解除合同,王某回复短信称年前没时间。后包某诉至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并要求王某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某也表示可随时配合包某办理过户事宜,但包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调整。包某与王某于年10月30日签订的有关房屋买卖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自愿解除于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重新达成的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查明的双方各自作为原告在法院引发的诉讼情况看,自双方第一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王某一直在积极主张履行合同,而原告包某一直在积极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故不存在约定解除的情形。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王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原告包某催告后,被告王某在合理的期间仍不履行,原告包某享有法定解除《和解协议》的权利,因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且办理过户手续必须由买卖双方互相协助配合,否则无法有效进行。包某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要求王某在其指定的五日内协助其办理过户事宜,王某未明确表示其不协助办理过户,只是说不能在包某指定的期限内配合其过户。并且在庭审中王某也明确表示可随时协助包某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完全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以达到各自的目的。本案中包某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存在不履合主合同义务即王某拒绝交付案涉房屋的违约行为致使包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包某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案涉《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双方都便利的时间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过户事宜。故原告包某的诉请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p>

驳回原告包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包某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原标题:《包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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