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皮肤科医治医院 https://mip.yyk.99.com.cn/fengtai/68389/问:金某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某名下的一套住房。过户后,金某从他人处了解到该套住房曾在年发生过入室抢劫杀人案,原房主朱某在该住房内被入室抢劫的犯罪分子杀害。金某遂以被欺诈买到“凶宅”为由,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据查,该房屋是*某从朱某的继承人处购得,*某表示对该套住房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一事毫不知情,当时是为投资而买房。请问:金某能否以买到“凶宅”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答:金某提出*某所售住房发生过凶杀案即为“凶宅”之说系迷信说法,该住房对生活居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且该套房是*某为投资从他人处购得,向金某出售该套住房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撤销。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凶宅”的法律理解。“凶宅”即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实的住房,有人认为“凶宅”系迷信说法,不影响住房的使用价值及居住功能,不能因为“凶宅”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对“凶宅”感到忌讳及恐惧,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表现,属于“凶宅”的住房的市场价值也确实存在一定的贬损。所以,如果卖房者对所售住房系“凶宅”刻意隐瞒,应理解为卖房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在对买房者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买房者才能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本案中,金某没有证据证明*某有刻意隐瞒的情形,*某也表示对“凶宅”一事不知情,因此不属于《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金某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虽双方买卖的住房内曾经发生过入室抢劫杀人案这一事实,但该事实并不属于法定的撤销合同的理由。综上所述,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