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事诉讼不能对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民事诉讼中将行*行为作为证据采信,不等于该行*行为当然合法。该行*行为合法与否,应通过行*诉讼予以解决。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并非民事主体之间创设权利来源,抵押权来源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与否,与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动产抵押登记违法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作为权利来源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也违法或者无效。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也不意味着作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一定合法有效。但如果作为权利来源和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则作为登记行为的基础和权利来源丧失,权利人可以基于该项新的事实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或者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但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注销前,因行*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该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仍应视为有效。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判决书
()鄂03行终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汪正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该局干部。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号华城广场。
负责人赵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隐、周*财,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路号武汉光谷保税国际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严莉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李兰图,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罗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靳家维,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昶,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武钢支行)、上诉人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银通公司)因不动产行*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鄂行初11号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丹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志彪(主审)、审判员井家坤参加的合议庭于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另三案上诉案件与本案系同类行*案件,案件当事人相同,本院决定对该四案合并审理。上诉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姜荣,上诉人招行武钢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隐、周*财,上诉人合作银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李兰图,被上诉人医院(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靳家维,一审第三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泽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年9月28日,市国土局向十堰市上达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达公司)颁发编号为十堰市国用()第-1B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土地位于十堰市××号,地号为8-6-2-1B,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商业用地,面积.7平方米,终止日期为年10月8日止(40年)等。
年6月29日,上达公司(甲方)与和泽置业公司(乙方)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位于十堰市××××路的“道和天下”工程项目,规划占地.7平方米,用于建设职工家属楼、科研培训楼、意向公寓、商铺及车库等。甲方提供项目用地及地上所有旧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设施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市国用第-1B号。乙方提供并承担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双方按比例就合作项目予以分配,乙方另需支付甲方万元,项目土地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乙方只能用于本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他人,否则即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年12月19日,和泽置业公司取得市国土局颁发的编号为十堰市国用()第-1B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的内容除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与编号为十堰市国用()第-1B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相同。
年12月21日,医院与和泽置业公司签订《关于购买科技综合楼意向协议书》约定,医院以单价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和泽置业公司购买由其定向开发建设位于人民南路“道和天下”新建小区内,太和花园西侧的综合楼,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建筑层数为±0以上17层(科技楼及单身公寓)、±0以下3层(车库及设备用房),计划工期24个月。和泽置业公司若违反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等。
年4月2日十堰市人民*府关于城区卫生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做出(10)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了十堰市年、年15个卫生项目计划及项目的建设手续、规费减免等问题,其中包括医院科技综合大楼项目,建设规模平方米,并就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相关收费减免予以明确。
年7月21日,市国土局为和泽置业公司颁发编号为十堰市国用()第-1B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土地位于十堰市××号,地号为-1B,土地使用权人为和泽置业公司,地类(用途)为商业、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企业改制),面积.7平方米,终止日期为商业年5月31日止、住宅年5月31日止等。
年3月5日,十堰市规划局颁发编号为地字第-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为和泽置业公司,项目名称为住宅、商业,用地位置于人民路等。
年4月11日,医院与和泽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医院认购的商品房为“道和天下6号楼”,建筑总面积约平方米,共44套,医院采取团购方式,以协议价格元/平方米出资整体购买,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统一安置职工与和泽置业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等。
年4月22日,市国土局向医院颁发编号为十堰市[]十土建拨字第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证载明用地单位为医院,医院科技综合大楼,土地位于人民南路,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土地用途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等。其划拨宗地平面界址图记载,该地块边界毗邻上达公司与东风公司车厢厂。
年6月11日,十堰市规划局向和泽置业公司和医院下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建筑定位平面图》《道和天下二期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其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载明,两单位申报的科技楼、道和天下二期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十堰市总规划的要求,核定指标如下:1、医院用地、住宅用地兼商业用地,规划用地面积为平方米、.7平方米。2、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9平方米,其中医院面积.32平方米,和泽置业公司面积.97平方米,并备注科技楼为和泽置业公司与医院联合建设。《建筑定位平面图》记载:科研楼西侧楼共八层,东侧楼共十七层。且在《道和天下二期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中表明,科研楼西侧楼红线地块与科研楼东侧楼(2号楼)、“道和天下”3#、5-7#红线地块分属不同的红线宗地区域。
年9月22日,十堰市规划局向作为建设单位的和泽置业公司颁发编号为建字第-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为道和天下3#、5-7#楼。
年11月18日,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编号420300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为和泽置业公司,工程项目为道和天下3#、5-7#楼。
年12月16日,医院与和泽置业公司作为科技综合楼的共同建设者向十堰市规划局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于当月23日作出《说明》称:两单位联合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为.4平方米的“科技综合楼”中,西楼属医院,面积.1平方米(地上.5平方米,地下.6平方米),东楼属和泽置业公司,面积.3平方米(地上.6平方米,地下.7平方米)等。
年12月31日,十堰市规划局向作为共同建设单位的和泽置业公司、医院颁发了编号为建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被诉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建筑物)。该证记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医院科技综合楼”(补办),并载明年1月18日该项目己按图中坐标放入实地(补办项目),年5月22日已验线,该项目依现状补办等内容。
年2月12日,医院与和泽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医院以元/平方米的价格整体认购和泽置业公司开发建设且拥有产权部分的“道和天下”3#、5#楼地下室(负一至负四层)、人防部分,由和泽置业公司将永久使用权和产权转让给医院等。
年6月第三人和泽置业公司将科技综合楼整体地下室车库及“道和天下”3#、5#楼地下室-1至-4层车库交医院投入正式挂牌使用,由医院进行管理。十堰日报、十堰晚报对此均进行了报道并刊发了车库使用中的新闻照片。
年9月24日,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向作为共同建设单位的和泽置业公司与医院颁发了工程名称“医院科技综合楼”的编号为4203000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被诉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建筑物)。
年10月21日,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就道和天下3#、5-7#楼向和泽置业公司颁发编号为鄂十房预售字()号《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该证审批栏内注明:可预售范围道和天下3#、5-7#楼住宅、车库。
年6月20日和同年7月25日,十堰市规划局和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向和泽置业公司颁发编号为建字第-5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编号4203000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两证均载明项目名称为“道和天下1#楼”(还迁楼或还迁房),建设地址为人民路等。
年11月6日和泽置业公司向医院出具《委托书》“我公司开发的道和天下二期项目贷款由湖北和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为了满足项目贷款的还款保证要求,我公司申请贵院支付我公司的科技楼、专家楼及车库的购房款项,自年11月9日起转入如下账户:收款人名称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收款人账号***,若需变更资金结算账户,我公司必须向贵院提供湖北和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通知函”。合作银通公司在《委托书》上盖章,载明“同意转入此账户”。医院于次日在该《委托书》上注明“同意协助办理”。年12月28日,医院按《委托书》的要求,将万元购房款转入《委托书》指定的招行武钢支行的账户内。截止年12月,医院共向和泽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1.7亿余元。
年11月11日合作银通公司与招行武钢支行签订编号为钢委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合作银通公司将自有资金1.4亿元委托招行武钢支行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同日,招行武钢支行与和泽置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招行武钢支行接受合作银通公司的委托,向和泽置业公司发放1.4亿元贷款,用途为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和泽置业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详见编号为25-1、25-2、25-3三份抵押清单,其中包括在建医院科技楼东楼、道和天下6号楼,及3#、5#地下室-1至-4层车库,连同上述建筑物坐落的土地。
年11月19日招行武钢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和泽置业公司作为抵押人,共同向市国土局申请涉案土地抵押登记,共同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堰市国用()第-1B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企业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委托人资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附件、和泽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书、评估报告、市房管局联系函、土地出让金发票、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证明、抵押建筑物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申请资料。其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量的确认书》落款时间为“年11月24日”。市国土局于年11月23日制作《土地登记审批表》,于年11月20日通过初审、复核,于年11月23日由首席代表审查加盖行*审批专用章,于年11月24日做出被诉编号为十堰市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登记。
年11月26日招行武钢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和泽置业公司作为抵押人,共同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涉案房屋医院科技楼东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共同提交了十堰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委托人资料、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土地证复印件、土地他项权证复印件、抵押建筑物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价值确认书等申请材料。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校对人在资料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时间为年11月26日。该局于年11月26日对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为共有房屋、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了询问。该局制作了《十堰市房屋现场勘查表》,在该表“须复核项目”栏中有签批“权利人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依据抵押部位明细表,到现场勘查2号楼实际建造情况”,在“现场实地查看情况”栏中有记载“经实地查看,2#(科技楼)地下四层、地上十七层现已完工,.11.9”,附科技楼东楼背面现场照片落款时间为.11.09,该表审批时间为年11月24日。年11月27日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发被诉十堰茅箭区房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
年11月26日招行武钢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和泽置业公司作为抵押人,共同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涉案房屋5#、6#、7#号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其中包含涉案的6#楼。双方共同提交了十堰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委托人资料、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土地证复印件、土地他项权证复印件、抵押建筑物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鄂十房预售字()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值确认书等申请材料。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校对人在资料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时间为年11月26日。该局于年11月26日在《登记申请书》中“询问人、询问时间”栏进行了填写,但是对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为共有房屋、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询问事项栏为空白。该局制作了5#、6#、7#号楼三份《十堰市房屋现场勘查表》,在该表“须复核项目”栏中有签批“权利人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依据抵押部位明细表,到现场勘查5号楼壹层至柒层住宅用房,6号楼壹层至拾壹层住宅用房,7号楼壹层至拾贰层住宅用房的实际建造情况”,在“现场实地查看情况”栏中有记载“经实地查看,5号楼一层至七层住宅用房,6#第一层至第十一层住宅,7号楼一层至十一层住宅用房现已完工,.11.9”,附5#、6#、7#号楼背面现场照片落款时间为.11.09,该表审批时间为年11月24日。年11月19日和泽置业公司在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谭丹平
审判员
宋志彪
审判员
井家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陶峰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