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聚焦区域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为新片区人才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打造具有创新活力的人才高地,根据《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及《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十条规定,进一步优化人才购房条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
二、定向优化人才购房准入条件
按照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经新片区管委会认定,同时符合以下单位条件之一、个人条件之一以及工作年限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才,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在新片区限购1套住房,同时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
2.1单位条件
1、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企业;
2、新片区重点支持引进或为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并定期更新。
2.2个人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且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近一年内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
5、居住证积分核定满分。
2.3工作年限条件
在新片区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
三、优先选房购房准入条件
符合购房条件、在新片区稳定就业且稳定居住的常住人口,可在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
3.1在清单内单位工作,符合个人条件之一,同时符合工作年限条件,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具有新片区购房资格的人才。
3.2在清单内单位工作,同时符合工作年限条件,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具有本市购房资格的常住人口。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统一认购,以“人才优先,兼顾无房”为原则分批摇号选房。
四、其他规定(转让限制)
适用定向优化人才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才,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1年的,所购新建商品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7年后可转让;满2年的,6年后可转让;满3年未满5年的,5年后可转让。
适用优先选房购房政策的人才及常住人口,所购新建商品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可转让。
同时适用定向优化人才购房政策和优先选房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才,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转让限制以高年限为准。
例如:
1.某非本市户籍人才,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1年未满2年,使用《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认定函》(以下简称“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7年后可转让。
2.某非本市户籍人才,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5年,如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可转让;如未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根据该项目认购比是否触发积分确定是否限售5年。
3.某本市户籍人才,如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可转让;如未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根据该项目认购比是否触发积分确定是否限售5年。
五、申办流程
(一)单位清单
新片区管委会根据新片区的产业发展导向及城市功能发展需求进行综合评定,制定《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单位清单》,按需组织更新。申请人可至新片区管委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