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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惠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市辖区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以上(市辖县的投资额由各地自行制定),且注册企业已正常运转,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1.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时间满1年以上且企业当前正在正常运转。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范围内有自主产权房屋,法定代表人登记时间满半年且企业当前正在正常运转。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3.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种为“增值税”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证明;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原户籍登记资料、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医学鉴定证明;原户口簿能直接明确证明关系的可做亲属关系证明使用),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7.法定代表人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或购房合同书(一次性付款)、购房发票。属于直系亲属房产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原户籍登记资料、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医学鉴定证明;原户口簿能直接明确证明关系的可做亲属关系证明使用)。
(三)办理流程
县(区)户政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审核,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批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提供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的,以按揭合同凭证发证日期为准;申请人提供一次性付款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申请人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以证件颁发日期为准。
3.户政部门受理时,申请人自有(或直系亲属)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企业经营场所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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