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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2 1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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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维权服务中心)近年,广西涉黑涉恶案件频频被侦破,尤其是“套路贷”大案要案曾轰动一时。受害人损失惨重,本文主角就被整垮,被宣布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然而,审判机构指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又胡作非为,引起涉案各利益相关方的强烈不满。此前债务人、购房业主多次向有关机构申请撤换管理人,最近债权人又联名要求更换管理人,这种情况,在广西还是首次发生。那么,我们就先从这里说起吧。

广西首起: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请求撤换破产管理人

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审判机构指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同时身兼涉案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双重身份”遭到各方严重质疑

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高英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民营企业。因建设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不幸被当地的张明黑恶团伙的“高利贷”和“套路贷”渗入(张明团伙于年底已审判),最终导致该司于年9月14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图1 张明涉黑案是曾轰动全国的大案

南宁市江南区审判机构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下称同望律所)作为高英公司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认为,同望律所不能公正依法履行职务,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且存在众多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行为。

图2 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以极大的权限。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之后,首要工作便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可同望律所被指定为高英公司管理人三年多来,这项基本工作至今未做,因而债权人对高英公司目前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导致破产重整工作无法正常推进,进而带来乱象丛生的局面。最近,部分债权人终于忍无可忍,联名向江南区审判机构申请撤换同望律所的管理人身份。这也是继高英公司、购房业主之后,最新的一起相关权益人的同类申诉。

图3 涉案债权人要求更换高英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报告

债权人向江南区审判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还透露,同望律所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也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套路贷”犯罪等的非法债权),导致涉案债权债务至今都是一本“糊涂账”。

令人无法容忍的是,同望律所的不作为,已经和正在直接损害涉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比如,当审判机构需要提供高英公司相关证据材料时,同望律所无法给出;而当高英公司积极配合审判机构,甚至自己聘请财务人员整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时,同望律所却迟迟不肯盖章……这样,严重拖延了多宗相关案件的判决,本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而获及时追收的财产,也无奈被贻误了良机。在重整过程中,广西警方于年4月打掉以张明为首的重大黑恶案件,其中高英公司被牵连侵占的资产额就高达6亿多元。该案已于年10月10日在南宁中院审结,但同望律所并未主动与审判及公诉机关对接,核实高英公司被张明黑恶势力非法霸占的合法资产额。高英公司为配合警方“扫黑除恶”的行动,及时向同望律所提供了包括张明涉黑案在内的共15宗涉嫌“套路贷”相关案件资料,恳请同望律所依法审查并对符合“套路贷”的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再审。这些案件材料(含判决书)均在同望律所,但除张明涉黑案由公诉机关处理外,其他涉嫌“套路贷”的案件基本如石沉大海。

时间已进入年,再拖下去,高英公司的资产能被成功追收的希望越来越渺茫。债务人急,债权人急,偏偏只有作为管理人的同望律所不急!时至今日,连依法准确核实这些资产的基本动作都没做,谁还指望同望律所来维护这些资产呢?

那么,同望律所是在无为而治吗?不!身为管理人,大权在握,不做它几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哪对得起江东父老啊!

同望律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俨然扮演起了开发商的角色。年3月至年间,它指导由高英公司开发的凤凰城凤和园购房业主“自救”,要求每户交纳3万至5万元不等,交给建筑队完成后续建设。殊不知,商品房开发涉及报建、建设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等诸多行政管理环节,每个环节都得合法合规。结果,“自救”款用完,水电无法安装,工程无法进行五方验收,无法实现交房。部分购房者强行入住,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瞎指挥不但给购房者造成了二次损失,也使项目建设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图4 凤凰城业主请求政法部门责令同望律所解决业主问题的信函

图5 八桂凤凰城业主发起了关于撤销管理人的大联名活动

业主被激怒了,他们发起大联名活动,请求相关部门撤销同望律所的管理人身份。

于是,同望律所一不做二不休,干了第二件大事:又过了一回扮演街道办角色的瘾。年11月16日,同望律所向已经购买高英公司房产但未交房的多户购房人发出公告,让他们重新申报债权,同时完成一道选择题:要么在合同价基础上多付元/平方米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按元/平方米退款并解除合同。这角色,演得像不像街道办?然而,无论如何,这都是涉嫌违法的胡乱作为。请看法条:

图6 破产法第18条

破产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此前已成立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本没授权管理人对合同进行任意变更。

同望律所干的第三件大事:在招募重整投资人上暗箱操作。

图7 同望律所发布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截图

同望律所接下管理人大权之后,虽然至今很多基本功课都没做,但有一件事它做得特别迅速,那便是将高英公司的资产低评为5.5亿余元(高英公司自评为约11亿元)。然后罔顾被管理人涉黑涉恶案件尚未审结的事实,迫不及待地先后两次发布招募破产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企图用2~3亿元吞噬高英公司的全部资产。据传,同望律所还放出口风,可以用获利的50%来跟任何人合作。

虽然公告声明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却采用了极易人为操纵的“竞争性谈判”方式,由同望律所“成立评审小组”“确定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询问有几家投资人报名参与,同望律所讳莫如深。然后突然和某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债权人又咨询协议内容,同望律所称在债权人会议上才能公开。如此不透明操作,难免令人怀疑,同望律所是否故意不查清高英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并在招募公告中故意强调“不保证”低评资产全部是高英公司的破产财产,其用心就是故意吓跑不知内情的其他准投资人,而最终只让它早就择定的所谓“重整投资人”中标?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中,都反复指出一个事实:同望律所曾多次代理本案申报债权人与高英公司打官司,都是在江南区审判机构审理的案件,对此,江南区审判机构自然是门儿清的。

图8 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破产法明确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同望律所作为本案申报债权人的诉讼代理人,显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因而应当回避本案,更没资格担任债务人高英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涉嫌“双重代理”,难免造成不公平,影响法律的公正,终将严重损害涉案债权人、债务人、购房业主以至重整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如此,债权人、债务人和购房业主纷纷向相关部门提起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是必然的、迟早会发生的事情。

图9 同望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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