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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31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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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贝贝

9月30日下午,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具体来看,《公告》指出,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据悉,《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享受《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包括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同时,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此外,《公告》进一步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编辑:张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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