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施工事故丧失性能力 妻子告公司索性福费
丈夫施工中遭遇事故丧失性能力,妻子起诉当事公司著名性学家李银河表示 支持 ,此案10月开审
28岁的四川籍女子王某,因丈夫在施工中遭遇事故丧失性能力而得不到性福权,一怒之下将丈夫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元 性福 赔偿。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此案,拟在10月开庭审理。
今年4月25日,原告王某的丈夫刘某,在某公司工地进行混凝土施工时,某公司新安装的铁门突然发生倾倒,刘某躲避不及被大门压伤致二级伤残,经鉴定为性功能完全丧失。
刘某1975年出生,王某1982年出生,都是四川人,虽已生有子女,但均正值青壮年,无法过上正常的性生活,自然是憾事。
王某认为,她作为刘某的妻子,本应享有婚内性生活的权利,但由于被告新安装的铁门,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事故发生,丈夫人身受损,性功能完全丧失,也使其作为妻子的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在刘某对某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王某同时向某公司提起性生活赔偿请求,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婚内性生活权利损失费20万元。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性权利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公民自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性生活权利的案例。 受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表明公民法律意识在逐步增强。
目前该案件已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拟在10月开庭审理。
专家观点
李银河: 性福 索赔合情合理
律师:索要精神损失费更合理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吕*律师则表示,原告王某的诉讼要求应该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关系中,夫妻的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意义重大。 吕*说, 但在目前性权利没有写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本着法律的人文关怀,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 吕*说,目前依据民法原则,给予遭受间接侵害的受害人以司法保护的案例屡见不鲜。 我们也希望随着立法进程、社会文明的发展,立法机关可以把 性权利 、 配偶权 等在法律中予以具体规定。
作为一个妻子应该享有正常的性生活权利!她的诉讼也是正常的! 著名性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教授对本报说, 原告的性权利要求合情合理、合乎逻辑,向法院提出诉讼也是顺理成章的,我个人也是支持的。
李银河表示,性权利虽然没有写入法律法规,但赔偿可以参照身体其他器官受永久性损害额度进行。 就比如说一个人的眼睛因工作瞎了,失去了视觉功能,腿断了失去了行走功能,致害方就不能只是赔付医疗费,只把外伤治好,还应该进行一些永久性的赔偿。
类似案件
云南夫妻打赢性权利官司
2006年2月12日,33岁的孔成才在云南楚雄南华县某工地打工,从电杆上摔下致伤,终身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性生活能力也随之丧失。
同年8月,孔成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的同时,他的妻子阿珍也向该公司提出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丈夫因此丧失了性功能,该公司侵犯了她的 性权利 。
2007年7月,楚雄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夫妻俩共获赔28万余元,其中2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