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住房贷款*策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如下:
1、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加强*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策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