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意味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业务*策不一致导致的“同城不通策”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此次《通知》在贷款*策、提取*策、缴存*策等方面给出统一规定。
对于在长沙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而言,此次《通知》明确支持部分城市异地贷款。开放长江中游城市群异地贷款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在《长沙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签约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而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由省直分中心统一受理。
按照《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长江中游城市群中武汉、长沙、合肥、南昌、*石、岳阳、九江、*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共20个城市共同签署。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此次调整放开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这是长沙自年11月全面停止异地贷款以来首次开放异地贷款。
《通知》中,贷款条件也有部分变化。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但离婚两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无论是否分配给借款人,只要尚未注销,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明确了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含);贷款期限可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延长至65岁,女性延长至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员和初级以上女干部贷款期限延长至65岁)。
但是,如果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平方米,再购(建)房的,不予贷款;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不予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不予贷款。
此外,在提取*策方面,一是取消了湖南省内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提取的户籍及工作地限制,二是对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应在产权过户满一年后,且提取时产权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此次《通知》指出,组合贷款总额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审核确定,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第二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40%。
在缴存*策方面统一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在长沙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统一到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
《通知》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