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海口市房屋交易管理与产权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申请购房资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房产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无购房资格意向购房人任何费用,若收取则视为违规交易。
通知指出,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号)第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购房人应具备购房资格。通知要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意向购房人(未申请购房资格)的任何费用。若开发企业或卖房人收取意向购房人的任何费用,视为违规交易。
据了解,购房资格申请是个人事项,原则上应由购房人申请。自年11月15日起,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的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