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购房者在购房前往往会了解不少相关信息,当地购房*策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在广州工作的外地男子小林却称,自己在不知本人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缴纳了定金,这种情况小林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吗?
记者今日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对于小林要求退还购房定金元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小林为获得车位优先选购权所缴纳的元及利息。
无购房资格要求退定金遭拒他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
小林是一名在广州工作的外地男子。据小林称,他于年8月与广州某杰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南沙一处房产,并于当天缴纳购房定金元及车位定金元。签订认购书时,某杰公司工作人员未向他说明其没有购房资质。事后,小林才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法成立。
小林称,自己是外地人,刚刚到广州参加工作,对广州的购房者*策并不了解。小林认为,某杰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机构,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质,仍收取定金,于法于理无据。小林多次要求某杰公司退还定金,某杰公司一直未予理会,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
某杰公司则认为,小林在签订认购书前已经签署《认购须知》,其中详细列明了广州市房屋限购*策。此外,认购书也告知购房者销售现场对相关文件及*策进行了公示。此外,小林作为购房者,声称其不了解相关限购*策,有违日常生活经验。同时,某杰公司称小林在签约时明确告知其具备硕士学位,可以在广州落户并取得购房资格,公司之所以会和小林签约也是因为小林在签约时表示自己已经取得了广州市入户证明。
争议焦点:诚意金还是定金?
庭审中,双方对于小林缴纳的款项性质又产生了争议,小林认为两笔款项为购房诚意金和车位诚意金,因为某杰公司销售人员告知其两笔款项是诚意金且可以退还;而某杰公司则认为,认购书中约定了两笔款项为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8月17日,某杰公司与小林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了房屋面积、总价、付款方式等,并约定在购房者支付首期房款(包含定金)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小林还签订了《认购须知》,其中详细列明了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时应当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合约、房屋交易条件、周边环境等相关内容及广州市住宅销售*策。此外,小林还签署了车位的《预认购书》。年8月18日,小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