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阿芳(女)和小刚(男)结婚
阿芳婚前支付首付12.28万
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阿芳的名字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但是他们生育的有一个儿子
那么,儿子和房产怎么分割呢?
阿芳想: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凭什么跟小刚分割????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阿芳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年12月15日至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元
(本金元,利息元)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本息.55元
最后,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阿芳与小刚离婚婚生子由阿芳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房产归小刚所有
小刚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阿芳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元
阿芳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这是典型的,婚前一方出资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案例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分割补偿是怎么得来的?
房产分割补偿计算公式
01
房产分割计算方式
首先,选房师给大家一个公式: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b+c)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
a=首付款金额=元
b=按揭贷款金额=元
c=贷款利息=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5元
y=e÷(a+b+c)=.55÷(++)=58.4%
若房产归阿芳所有,则阿芳找补小刚的数额为:
z=d×y÷2=×58.4%÷2=元
若房产归小刚所有,则小刚找补阿芳的数额为:
z=d-d×y÷2=-×58.4%÷2=元
离婚后的房产分割,一般是有公式计算出来的。身边不少女方在婚前,要求男方全款买房的无(nao)理(can)要求,可以成为过去式了。无论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只要有贷款,离婚后肯定能分得应有的一份。
房产归属
02
上面案例为市面上比较常见的,婚后有贷款类型的,那么对于房产分割,各家都有各自的情况,有的首付是父母出的,有的是婚前全款的,选房师把房产分为三大类,婚前购买、婚后购买,及父母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另外,网传的一张图,3秒钟判定是否夫妻共有图,基本是符合事实的,但是选房师认为,上面三种情况的更具体些。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适当补偿。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5、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离婚冷静期
03
年1月开始,离婚要双方共同申请,30天后,还需要双方共同去民*局领取离婚证。
要是逾期没拿,或者一方反悔,都视为撤回申请,离婚无效。
例如:年1月4日提出离婚申请,冷静期期满为2月3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2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时限为30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重新申请。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