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呼和浩特特价房
工具箱:呼和浩特新房呼和浩特二手房呼和浩特租房呼和浩特房价房贷计算器购房直播购房问答玉泉区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工厂、办公用房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市委、市*府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和建设一流首府经济的重要部署,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市、区两级人民*府研究决定,对玉泉区辖区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企业及办公用房等房屋进行征收改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府令第15号)、《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集体宅基地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及年第12次*府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玉泉区集体土地上用于办公、教育、医疗、工厂等院落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征收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制定本方案。第一章总则一、征收房屋范围玉泉区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1、西菜园街道办事处:东源村、南源村、西源村、北源村、西水磨村、范家营村、辛辛板村。2、昭君路街道办事处:小黑河村、沟子板区块(沟子板村、南湖社区、昕雅社区)、天骄社区、兴兴社区、落雁社区。3、长和廊街道办事处:菩提塔东社区、菩提塔西社区。4、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西瓦窑村、牧科社区、绿苑社区、巴彦乌素社区、前八里庄村、后八里庄村、当浪土牧村。5、小黑河镇*府:西二道河村、东二道河村、南营子村、祥和社区。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机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府为征收人。征收项目所在地镇*府及街道办事处及现场征收指挥部具体实施。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1、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2、集体土地征收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和安置。3、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能够出具下列材料的,按其载明的相关面积予以补偿或安置。(1)持有合法有效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持有土地使用证的。(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府建设年份证明的。(3)年1月1日至年8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市或区城建(建设)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的。(4)年9月1日至年4月30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府、市或区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和市或区城建(建设)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的。(5)年5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持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和市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的。4、被征收院落属企业或办公等用途的无任何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经村委会认定后可给予补偿。5、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予以补偿。第二章货币补偿四、集体宅基地征收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具体如下:集体宅基地征收中涉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按产权产籍所载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或参照宅基地房屋补偿标准按如下办法补偿,具体为:对于总建筑容积率小于0.75的厂院,对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该院落土地按院落所在地宅基地补偿价一类地区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二类地区元/平方米予以补偿,给予补偿的土地面积按总占地面积减去实有建筑面积除以0.75反算出的占地面积得出的剩余土地面积计算;对于总建筑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75的厂院,对容积率0.75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予以补偿,总建筑容积率超出0.75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予以补偿,该院落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简易结构房屋(如棚)作为附属设施予以补偿]。第三章其他五、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元。六、奖励及事实性经营用房营业损失的补偿措施(一)奖励费: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于元/平方米的奖励,每户最低给予房屋、土地补偿费总额的5%奖励。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奖励费适用此标准。(二)在集体宅基地征收范围内,事实性经营用房涉及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营业损失的,经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及动迁组认定(并保留影像资料)的,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于补偿,具体如下:1、院落临城市主干道的(如南二环路快速路的)给于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补偿。2、院落临乡村道路的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元/平方米。七、房屋征收期限自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天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为保证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签订率达到%后,征收人按本方案启动征收工作。征收双方当事人按征收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院落搬清并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否则视为被征收人放弃征收,征收工作终止。八、工作经费玉泉区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企业及办公用房等房屋征收的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的千分之八另行计算;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另行计算。九、附则1、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报请区*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予以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者不提起行*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玉泉区*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5、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6、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府令第15号)执行。二0二0年二月附表:附属物补偿
来源:玉泉区人民*府